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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级人民政府应实事求是地制定资金配套方案。原则上,西部省份按照与中央专款0.5: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不配套。中部省份按照与中央专款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本级财政安排 第八条 中央专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项目省、项目县要设立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为加强对“二期义教工程”实施的管理,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项目省、项目县应在项目执行期内确定日常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检查、监督、评估和总结。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审定的项目规划和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进度分期分批下达专款。凡未按规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存在问题的,不予下达 第十二条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专款,严禁用中央专款偿还“普六”、“普九”欠债。一经发现前述情况,经核实,中央将停拨项目省专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