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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中国贸促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审议并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四)制定、修改中国贸促会章程; (五)选举委员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推举中国贸促会名誉会长; (三)选举中国贸促会会长、副会长; (四)聘请特邀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九)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十)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长主持中国贸促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中国贸促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 第五章 财务 第十八条 中国贸促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中国贸促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 第二十条 中国贸促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分别是由该地方或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宗旨是,开展促进该地区、该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二十三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章 仲裁和调解机构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调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调解案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在中国贸促会内附设其他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中国贸促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同中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外国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国贸促会荣誉会员"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贸促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