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外字[2002]111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


  一、举办国际体育活动的目的是,更好地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拓展我与各国(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的关系,对外宣传我改革开放的成果,扩大我对外影响,为我总体外交服务。
  
  二、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应把握以下具体原则:
  
  (一)申办城市的场、馆设施已具规模,在接待。交通、通讯和安全等方面也初步具备条件;
  
  (二)申办项目的选择要“以我为主”,在我国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水平,有利于推动该项目在我国的发展和提高;
  
  (三)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应统筹规划,避免在时间、地点等方面与其他重大活动发生冲突;
  
  (四)可望得到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及其多数会员的支持;
  
  (五)参照国际惯例,符合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
  
  (六)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七)以申办国际体育活动为契机,展示我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体现我国人民奋发向上和“团结、友谊、进步”的精神风貌。
  
  三、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一)下列活动的申办须报国务院批准:
  
  1.国际或亚洲、地区性综合性运动会;
  
  2.政治敏感性强或邀请外国正部长以上官员、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二)申办邀请外国前国家副元首、前政府副首脑以及其他重要高层人士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须征得外交部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三)下列活动的申办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报外交部备案:
  
  1.邀请外国副部级或相当级别人员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2.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四)申办其他国际体育活动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四、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须经国务院批准的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与外交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一般应在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的申办截止日期前1个月上报。报文中除请示文件外,还应有申办地政府的申办报告、国家体育总局的审核意见,以及外交部签署的意见,并附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
  
  (二)须向外交部备案的活动,经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报外交部备案。上报的文件中除正常的请示文件外,还应提供活动承办地政府的申办报告或同意函。
  
  (三)须经体育总局批准的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的申办截止日期前3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报批。请示中须注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名称、举办日期、地点、规模、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等内容,并附活动承办地体育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的同意函。
  
  五、经批准举办的一般性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该活动举办日期前1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活动准备方案和接待安排计划。
  
  六、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或综合性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该活动举办日期前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筹备工作详细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委会组成情况;
  
  (二)经费预算和落实情况;
  
  (三)竞赛组织计划;
  
  (四)接待工作计划;
  
  (五)开、闭幕式等重大活动筹备计划。
  
  七、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国际体育活动,在活动结束后,由国家体育总局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报总结报告,并抄送外交部。
  
  八、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举办的国际体育活动,运动项目主管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后1个月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总结报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国家体委《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暂行规定》自行废止。其他涉及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规定或通知,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