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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综[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全国导游人员IC卡收费的函》(旅函 [2002]21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规范旅游市场管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导游人员颁发导游证时,收取导游证IC卡 工本费。
  
  二、导游证IC卡工本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 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导游证IC卡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 [1994]37 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取得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入的 3 日内,将收入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 42 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 4218 款“旅游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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