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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机关房改字[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2002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2公积金年度(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2002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均为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10%。高于规定比例8%的单位缴存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二、各单位应以2001年度即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乘以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核定为职工个人月应缴存金额和单位为职工月应缴存金额。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仍然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应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监督单位是否足额缴存,由于单位不足额缴存造成的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影响,单位应承担责任。
  
  三、2002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于5月15日开始,各单位应到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在的银行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于6月20日前送交银行经办网点。
  
  四、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于每年5月-6月进行,每年7月份开始按照新核定的缴存额汇缴,其它时段不予受理。
  
  接此通知后,请尽快转发所属在京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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