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5-10
【实施时间】 200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和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收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的有关税收会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按协议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下列税收收入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包括税收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自收现金收入);
  
  (三)企业纳税人同城直接转帐缴纳的税款(包括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转帐收入,不包括税务机关委托银行向异地企业托收的转帐税款);
  
  (四)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材料和代征协议的。
  
  二、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帐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或结报票款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格式见附件1)。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扣代收税款和计付代扣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代征协议规定的票款结报时间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办理票款结报。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征税款和计付代征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将代征代扣税款结算单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
  
  四、为准确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2002年税收会计报表中增设《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表式见附件2)。从2002年8月份编报7月份税收会计报表起,各核算单位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如实编报。同时,取消《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其中:银行代征”、“其中:其他代征”和“其中:代扣代缴”三栏目。有关计算机表格及参数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五、各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定期分户、分税种汇总代征代扣税款数,提供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计付代征或代扣税款手续费的依据。
  
  凡是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税务机关不得向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违规支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从2002年7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代征代扣税款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据此核算代征代扣税款和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2002年7月1日前代征代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时,可由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填报手续费领款申请单,并附实际代征代扣税款的有关申报或结报证明材料。
  
  附件:1.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2.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
  
  附件一: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第号
  
  票证数量单位:份(枚)
  
  结报期限:年月日至月日税款金额单价:元
  
  ┌──────┬────────────────────┬────────┬───────────┐
  
  │结报单位││ 代码 ││
  
  │(人)名称││││
  
  ├───┬──┼─────┬─────┬─────┬──┼────────┼──┬──┬──┬──┤
  
  │票证│字别│起止号码│期初结存数│本期领取数│本期│本期实征税款│本期│本期│本期│期末│
  
  │名称│││││填用├──┬──┬──┤作废│损失│停用│结存│
  
  ││││││数│税种│品目│金额│数│数│上缴│数│
  
  ││││││││名称││││数││
  
  ││││││││││││││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