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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52号
【颁布时间】 2002-05-09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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