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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国家版权局令第2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版权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5月8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下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通知》(〔87〕权字第51号1987年11月13日)
  
  2.《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87〕权字第54号1987年12月12日)
  
  3.《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权字第8号1988年2月8日)
  
  4.《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88〕权字第26号1988年5月)
  
  5.《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88〕权字第51号1988年11月2日)
  
  6.《关于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88〕权字第55号1988年12月27日)
  
  7.《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91〕权字第29号1991年8月27日)
  
  8.《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著作权保护条款的通知》(国权〔1992〕7号1992年2月29日)
  
  9.《关于颁发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中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国权〔1993〕41号1993年8月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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