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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68号)的意见,我局发布了《关于有关地方药品标准执行问题的公告》(国药监注[2001]522号),公告了国务院指示我局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对地方药品标准品种的审查限期。现将涉及地方药品标准品种的其他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经审查,对于符合《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我局将核发新的批准文号,其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至2003年6月30日止。 二、对于审查未能通过的药品品种,我局撤销批准文号后,该品种自撤销批准文号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在6个月内由生产企业自行收回销毁。逾期未收回的,由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我局《关于开展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工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74号)、《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83号)等整顿工作时限截止日期为2002年11月30日,原文件规定的时限废止。 四、此前我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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