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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办价格[2002]109号
【颁布时间】 2002-01-31
【实施时间】 200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电信资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
  
  你们报来的《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通信管理局是否超越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黑价经宇[2001]197号,以下称《请示》)和《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省物价局自行审批电信资费的情况反映》(以下称《情况反映》)均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信息产业部关于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26号)规定,各省(区、市)辖区内的电信资费由省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请你们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好《请示》和《情况反映》中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今后,要严格按照国发[2000]26号文件规定,加强沟通,共同做好你省电信资费管理工作。
  
  二、按照减少行政审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目前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正在研究进一步改进电信资费管理的具体措施。请你们按照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精神,坚决放开部分已形成竞争或基本形成竞争的电信业务资费。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资费项目,要通过进一步改进备案程序,切实落实企业自主定价权。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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