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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
【颁布时间】 2002-01-31
【实施时间】 200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接上页]

  (六)无正当理由暂停交易;
  
  (七)挪用投资人债券;
  
  (八)伪造债券账务记录;
  
  (九)不按规定为投资人办理转托管;
  
  (十)出具虚假债券托管证明;
  
  (十一)泄露投资人账户秘密;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一)工作失职,给承办银行和投资人造成严重损失;
  
  (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三)误导投资人并造成损失;
  
  (四)为承办银行恶意操纵市场和各种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五)泄露承办银行和投资人秘密;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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