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考试厅函[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现将2002年选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6月22日,开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英语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法语(TNF)和德语(NTD)的口试从笔试的次日开始考试;第二次考试时间定于12月21日,开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英语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第一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2年4月22日至26日,第二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10月21日至25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20天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详细写明每位考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考试报名地点
  
  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三个语种可在全国各考点报名考试,考点分别是:
  
  大连外国语学院(电话:0411-2592944)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话:010-68910115)
  
  西安外国语学院(电话:029-5309384)
  
  上海外国语大学(电话:021-65422002)
  
  武汉大学(电话:027-87649910)
  
  四川大学(电话:028-5405108)
  
  四川外国语学院(重庆市) (电话:023-653854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电话:020-86627595-2318)
  
  黑龙江大学(电话:0451-6608579)
  
  吉林大学(电话:0431-5654687)
  
  内蒙古工业大学(电话:0471-6575727)
  
  山西大学(电话:0351-7011732)
  
  天津外国语学院(电话:022-23285095)
  
  新疆大学(电话:0991-8580761)
  
  兰州大学(电话:0931-8912115)
  
  郑州大学(电话:0371-3887542)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洛阳市) (电话:0379-4543766)
  
  湖南大学(电话:0731-8823272)
  
  山东师范大学(电话:0531-2961084)
  
  青岛海洋大学(电话:0532-5901645)
  
  南京大学(电话:025-3593330)
  
  江西师范大学(电话:0971-8506254)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市) (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电话:0591-3739513)
  
  杭州商学院(电话:0571-88066397)
  
  贵州师范大学(电话:0851-6702143)
  
  云南师范大学(电话:0871-5516074)
  
  广西大学(电话:0771-3237226)
  
  河北师范大学(电话:0311-6045342)
  
  宁夏大学(电话:0951-2061069)
  
  厦门大学(电话:0592-2186147)
  
  海南省考试局(电话:0898-5874090)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 (电话:024-86909660)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 (电话:0971-6300194)。
  
  法语(TNF)和德语(NTD)报名及考试只在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个考点进行,函报请在报名开始前与上述考点联系。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考试成绩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签发。
  
  (二)成绩报告单一般在考试后6-8周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有效期为两年,如作为其他用途的参考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请各主管部门尽快将本文转发至有关单位,通知拟申请公派留学的人员做好考前准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