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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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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出资管理,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注册资本。对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注册资本的,一是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仍未缴付注册资本的,修改合同、章程的有关出资条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办理通过年检手续。二是已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出资期限,仍未至资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减资手续后,再通过年检。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下列项目,需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娱乐场所经营;桑拿按摩;美容美发;住宿;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印刷;城市管道煤气建设;易燃易爆品生产。对未办理前置性审批手续或前置性审批手续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企业,各地在年检中应督促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提交有效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格认定文件。逾期未办的,不予通过年检,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对还处于筹建期内的企业,需办理前置性审批手续而又未予办理的,可将经营范围核为“筹建”,予以通过年检。待前置性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并提交了有效文(证)件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三、要把加强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与实地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依托县(市)已建立的“经济户口”资料,加强对县(市)工商局的业务指导,抓好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双落实,对2000年度年检时未进行实地年检的企业,在2001年度年检中要全部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中发现与登记事项不符的,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治理整顿“三无”企业和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继续做好清理“三无”企业和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五、2001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按照《对外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发第690号)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推行网上年检,注意总结经验。
  
  未完成换发营业执照的市州局,应在年检期间完成换照工作。从2002年1月起,旧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一律停止使用。
  
  六、各地年检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年检工作经验和汇总年检统计资料,并在 2002年6月10日以前,将年检总结和年检统计资料上报省局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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