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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 2002-01-29
【实施时间】 2002-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号--撤销外国银行驻京代表处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JCG Bank Ltd.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Southern Bank Berha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Bank Dagang Nasional Indonesi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驻在期限已届满,但均未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根据《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撤销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
  
  二、取销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黎锦文(LAI Kam Man)、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叶国鉴、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项雷(Raymond Xiang)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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