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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5KV及以上│ 0.561│ 0.376│ 0.192│ └───────┴────────┴────────┴────────┴────────┘ 附表三: 河北省南部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 │├─────┬──────┼──────┬───────┤ ││1-10KV│ 35KV及以上 │ 1-10KV │35KV及以上│ ├──────────────┼─────┼──────┼──────┼───────┤ │一、居民生活电价│0.304 │ 0.304│ 0.319│0.319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465 │ 0.465│ 0.480│0.480 │ ├──────────────┼─────┼──────┼──────┼───────┤ │三、商业电价│0.608 │ 0.608│ 0.623│0.623 │ ├──────────────┼─────┼──────┼──────┼───────┤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0.412 │ 0.402│ 0.417│0.415 │ ├──────────────┼─────┼──────┼──────┼───────┤ │五、农业生产用电│0.332 │ 0.317│ 0.332│0.317 │ ├──────────────┼─────┼──────┼──────┼───────┤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41 │ 0.136│ 0.141│0.136 │ └──────────────┴─────┴──────┴──────┴───────┘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钱。 2、附表一、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年生产规模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年生产规模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