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28
【实施时间】 2002-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为了加强邮政储蓄资金管理,规范转存款业务操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邮政储蓄存款转存办法》的规定,邮政储蓄存款必须转存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县级发行支库撤销地区的县级邮政局,可选择当地商业银行代理现金存取业务。县级邮政局应在代理商业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并报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三、县级邮政局应根据其核定的现金需求量,在存款专户上保留必要的余额,其余资金必须当天划转至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不得延误。
  
  四、各级邮政局不得将邮政汇兑资金和其他代理业务资金等非储蓄资金作为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
  
  五、各商业银行应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邮政局存款专户利息。人民银行按照转存款利率支付县级邮政局划转的邮政储蓄存款利息,人民银行不向有关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