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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01-28
【实施时间】 2002-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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