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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药监注[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1-28
【实施时间】 2002-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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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药准字(年号)J (S)-0000号系列│国药准字J00000000 │重新编排│
  
  ├─────────────────┼───────────┼──────┤
  
  │药用新辅料批准文号│国药准字F00000000 │重新编排│
  
  └─────────────────┴───────────┴──────┘
  
  三、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换发时,应根据其原批准文号中的省份简称,在新格式药品批准文号中使用相应省份代码,新批准文号数字第3、4位为换发年份的后两位,顺序号重新编排。
  
  例如,原化学药品“京卫药准字(1996)第00000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1020001”,字母和数字含义依次是:“H”为化学药品,“11”为北京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02”为换发之年2002年的后两位数字,“0001”为新的顺序号。
  
  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升为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现为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或已经换发为国药准字XF00000000等类型,但不同于新批准文号格式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加入省份代码,进行统一换发。中药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后,不再使用“ZZ××××-”前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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