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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办市[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1-28
【实施时间】 2002-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现将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1、申请注册的人员向所在的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企业经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本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下属的监理企业,向其总公司报送。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对监理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注册材料核查后,对符合注册条件者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形成,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照片和日期处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钢印或红印。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为“建(×)监工字第*号”:×为地区、总公司简称;*为六位数,其中前两位数为年份(2002年简写为02),后四位数为本地区、本总公司同年注册的流水号。“发证日期”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核查通过的日期填写。
  
  4、对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工作可与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一并进行。对于变更的人员名单,请单独列表报送。
  
  三、网上申报
  
  为了建立监理企业数据库,逐步实现监理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今年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除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外,还应当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材料包括:1、各地区、各总公司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2、《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网上申报时,应首先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点击“专业软件”一栏后,进入“工程监理网络管理系统”界面,通过“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栏目录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同时,可从“公文往来”栏目,发送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
  
  网上申报时,请按照该系统软件的格式录入,有关内容要与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如遇到技术性问题,可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范大勇;电话:010-68393441。
  
  四、2002年注册工作的时间安排
  
  请各地区、有关总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前将注册申报材料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2002年5月初,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将统一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五、注册收费标准
  
  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执行。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8385640;联系人:吴江。
  
  附件:1.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附件:
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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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性别││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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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专业││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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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发证时间│┃
  
  ┠─────┬────────────────┼────┼─────┨
  
  ┃身份证号││健康状况│┃
  
  ┠─────┼────────────────┼────┼─────┨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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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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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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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监理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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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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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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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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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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