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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序号单位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1北京市邮政局43,557.00
  
  2天津市邮政局9,036.00
  
  3河北省邮政局196.00
  
  4山西邮政局207.00
  
  5内蒙古区邮政局-10,853.50
  
  6辽宁省邮政局1,021.00
  
  7吉林省邮政局-68.50
  
  8黑龙江省邮政局-250.00
  
  9上海市邮政局26,749.50
  
  10 江苏省邮政局2,213.50
  
  11 浙江省邮政局1,498.00
  
  12 安徽省邮政局-6.00
  
  13 福建省邮政局-346.50
  
  14 江西省邮政局-11.50
  
  15 山东省邮政局-18.00
  
  16 河南省邮政局-404.00
  
  17 湖北省邮政局-39.00
  
  18 湖南省邮政局-407.50
  
  19 广东省邮政局2,275.00
  
  20 广西区邮政局-298.00
  
  21 海南省邮政局-178.00
  
  22 重庆市邮政局-5,131.00
  
  23 四川省邮政局-15,783.00
  
  24 贵州省邮政局-11,665.00
  
  25 云南省邮政局-12,457.00
  
  26 西藏区邮政局-11,523.00
  
  27 陕西省邮政局27.50
  
  28 甘肃省邮政局-14,962.00
  
  29 青海省邮政局-8,529.50
  
  30 宁夏区邮政局-3,388.50
  
  31 新疆区邮政局-20,744.00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40,000.00
  
  33 合计126,781.20 -117,0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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