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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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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单 位│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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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市邮政局│43,55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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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天津市邮政局│9,036.00│┃
  
  ┠────┼─────────────────┼─────────┼──────────┨
  
  ┃3 │河北省邮政局│196.00│┃
  
  ┠────┼─────────────────┼─────────┼──────────┨
  
  ┃4 │山西省邮政局│207.00│┃
  
  ┠────┼─────────────────┼─────────┼──────────┨
  
  ┃5 │内蒙古区邮政局││-10,8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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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辽宁省邮政局│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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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吉林省邮政局││-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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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黑龙江省邮政局││-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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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上海市邮政局│26,749.50 │┃
  
  ┠────┼─────────────────┼─────────┼──────────┨
  
  ┃10│江苏省邮政局│2,2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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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浙江省邮政局│1,498.00│┃
  
  ┠────┼─────────────────┼─────────┼──────────┨
  
  ┃12│安徽省邮政局││-6.00 ┃
  
  ┠────┼─────────────────┼─────────┼──────────┨
  
  ┃13│福建省邮政局││-346.50 ┃
  
  ┠────┼─────────────────┼─────────┼──────────┨
  
  ┃14│江西省邮政局││-11.50┃
  
  ┠────┼─────────────────┼─────────┼──────────┨
  
  ┃15│山东省邮政局││-18.00┃
  
  ┠────┼─────────────────┼─────────┼──────────┨
  
  ┃16│河南省邮政局││-404.00 ┃
  
  ┠────┼─────────────────┼─────────┼──────────┨
  
  ┃17│湖北省邮政局││-39.00┃
  
  ┠────┼─────────────────┼─────────┼──────────┨
  
  ┃18│湖南省邮政局││-407.50 ┃
  
  ┠────┼─────────────────┼─────────┼──────────┨
  
  ┃19│广东省邮政局│2,2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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