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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单 位│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 ┃1 │北京市邮政局│43,557.70 │┃ ┠────┼─────────────────┼─────────┼──────────┨ ┃2 │天津市邮政局│9,036.00│┃ ┠────┼─────────────────┼─────────┼──────────┨ ┃3 │河北省邮政局│196.00│┃ ┠────┼─────────────────┼─────────┼──────────┨ ┃4 │山西省邮政局│207.00│┃ ┠────┼─────────────────┼─────────┼──────────┨ ┃5 │内蒙古区邮政局││-10,853.50┃ ┠────┼─────────────────┼─────────┼──────────┨ ┃6 │辽宁省邮政局│1,021.00│┃ ┠────┼─────────────────┼─────────┼──────────┨ ┃7 │吉林省邮政局││-68.50┃ ┠────┼─────────────────┼─────────┼──────────┨ ┃8 │黑龙江省邮政局││-250.00 ┃ ┠────┼─────────────────┼─────────┼──────────┨ ┃9 │上海市邮政局│26,749.50 │┃ ┠────┼─────────────────┼─────────┼──────────┨ ┃10│江苏省邮政局│2,213.50│┃ ┠────┼─────────────────┼─────────┼──────────┨ ┃11│浙江省邮政局│1,498.00│┃ ┠────┼─────────────────┼─────────┼──────────┨ ┃12│安徽省邮政局││-6.00 ┃ ┠────┼─────────────────┼─────────┼──────────┨ ┃13│福建省邮政局││-346.50 ┃ ┠────┼─────────────────┼─────────┼──────────┨ ┃14│江西省邮政局││-11.50┃ ┠────┼─────────────────┼─────────┼──────────┨ ┃15│山东省邮政局││-18.00┃ ┠────┼─────────────────┼─────────┼──────────┨ ┃16│河南省邮政局││-404.00 ┃ ┠────┼─────────────────┼─────────┼──────────┨ ┃17│湖北省邮政局││-39.00┃ ┠────┼─────────────────┼─────────┼──────────┨ ┃18│湖南省邮政局││-407.50 ┃ ┠────┼─────────────────┼─────────┼──────────┨ ┃19│广东省邮政局│2,27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