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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发行字[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1-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6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
  
  
各派出机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保证我会公开发行证券核准工作的顺利进行,兹对我会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11号文),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为一年。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向我会推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占用主承销商的推荐通道。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报送发行申请材料时,在财务资料的有效期内,应预留三个月的审核期间。
  
  四、在2002年1月1日(含)后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应提供已公告的2001年年度报告;在2002年2月1日(含)后刊登招股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招股文件中补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
  
  五、根据《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文),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认真贯彻补充审计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聘请的执行法定审计和补充审计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归属于同一集团,否则我会将不受理其申请材料(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金融企业、已上市外资股企业除外)。
  
  
中国证监会
  
   20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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