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第1号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2002修订稿)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合格证》须在照片处加盖“中国外派劳务培训()号”钢印、并由外经贸部委托的审核部门在第4页盖章后生效。地方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加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公章,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加盖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四条 各培训中心申请发放《合格证》时,须填写《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以下简称《送审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二份,与《合格证》一并送外经贸部委托审核部门审核。外经贸部委托审核部门须在收到《送审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合格证》的收费标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制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价。
  
  第二十六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
  
  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劳务合同需要,可适当延长。
  
  二、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如果劳务人员派往《合格证》规定以外的国家(地区),在接受相应的国别(地区)概况和语言培训后,可申请办理新的《合格证》。
  
  三、有效期满后二年内派往同一国家(地区),可凭原《合格证》和派出单位证明办理新的《合格证》,超过二年需重新接受培训。
  
  第二十七条 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后必须妥善保存《合格证》,可视情况向国(境)外雇主和单位出示,不得出售、伪造或挪作它用。
  
  如《合格证》遗失,应立即凭个人申请、派出单位证明及《送审表》向原培训中心申请补办,并在补办的《合格证》上注明遗失补办,有效期为原《合格证》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合格证》由承包商会代部发放。各培训中心可直接向承包商会购买,也可委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订购。
  
  第七章 培训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培训中心应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培训过程中认真执行外经贸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 在从事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不服从或逃避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
  
  三、年培训人数过少(200人次以下);
  
  四、无特殊理由,逾期6个月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从事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暂停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资格: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或劳务人员的利益带来损害;
  
  二、不服从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扰乱了培训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培训中心管理不善,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
  
  四、培训工作开展不力(连续两年培训不足200人);
  
  五、逾期一年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六、违反外派劳务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巧立名目高收费、乱收费。
  
  第三十二条 在从事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吊销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资格:
  
  一、严重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或劳务人员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二、不服从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干扰、破坏了外派劳务业务和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弄虚作假、倒卖或变相倒卖《合格证》;
  
  四、受到警告、暂停培训资格处罚后,培训工作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应经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培训中心的工作,及时将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意见和改进培训工作的建议报外经贸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文同时废止。外经贸部以往有关外派劳务培训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____________培训中心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

  
  培训时间:人数: 派遣单位:国外接收企业:
  
  ┌────┬──┬──┬──┬──┬────┬─────┬─────┬────────┬────┬────┬──┐
  
  │合格证号│姓名│性别│民族│学历│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职业/级别 │发证日期-有效期│外派常识│国别概况│语言│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