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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贸司《关于通报我部即将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批文新格式的函》(外经贸贸秩便函〔2001〕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转发辖内支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贸司关于通报我部即将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批文新格式的函 (外经贸贸秩便函[2001]102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通关司,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督司: 今年7月,我部印发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对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体制作出了较大的调整。 为适应管理体制的变化,我部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批文格式。 特此函告 附件: 1、即将启用的新批文格式 2、《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 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 2001年12月25日 附件1: 关于核准××公司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二年月日) ××文悉。现核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进出口经营资格: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公司凭此核准通知到受权发证机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到受权发证机关办理该证书的年审手续。公司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出口经营范围变更,应到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三、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税务等事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公司须加入进出口商会并服从其协调,按规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文件和资料。经营必须凭配额、许可证进出口的商品,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配额、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我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附件: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