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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1-23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二)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六、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续,同时要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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