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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22
【实施时间】 2002-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十五”期间切实抓好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按照《“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部署,现对“十五”期间切实抓好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五”期间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努力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特点的培训形式;着眼于培育培训机构面向市场提供培训服务,企业职业经理人进入人才市场的新的培训机制;培养和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以及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国家经贸委负责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制定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指导性意见、培训院校资质认定标准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负责师资培训以及总结、推广培训经验和做法。各地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培训。
  
  三、“十五”期间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参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十五”期间继续举办和规范工商管理培训的实施意见》(国经贸培训〔2001〕344号)中“十五”工商管理培训指导性教学方案执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各地应积极提倡利用多媒体、电视教学等手段开展培训。核心培训课程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作适当调整并增加相关的专题讲座。根据工商管理教育规律的要求,集中脱产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80学时。
  
  四、“十五”期间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需在经国家经贸委或各地经贸委认定资质的培训院校进行,企业可自主选择已认定资质的培训院校,自主选择适合企业需要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方法。
  
  五、凡参加“十五”期间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的学员,修完教学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由培训院校颁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并注明培训成绩和培训班级名称。
  
  六、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地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要求,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好充分的人才准备工作。各类中小企业也要充分认识到达项培训对自身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工商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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