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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省市海洋局负责每年在本省市海洋环境公报中发布本省市上一年度赤潮发生情况、灾害评估和本年度赤潮发生趋势预测等信息; 各分局负责每年发布所辖海区本年度赤潮发生趋势预测信息; 国家海洋局负责每年在国家海洋环境公报中发布全国上一年度赤潮发生情况、灾害评估和本年度赤潮发生趋势预测等信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从事赤潮信息汇集、处理和发布等活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发布或传播赤潮信息的,由国家海洋局、省市海洋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纠正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警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未公开的赤潮信息,应按海洋工作中有关国家秘密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省市海洋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