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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办财[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财务电讯月报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粮食财务电讯月报有些指标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同时,为全面掌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好财务分析,推进扭亏增盈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我们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对原有指标体系作了部分调整(见附件)。经局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电讯月报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重视粮食财务电讯月报的报送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粮食行业指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粮食财务电讯月报的报送工作,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确保粮食财务电讯月报准确、按时上报。
  
  二、为确保粮食财务电讯月报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各地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包括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都必须纳入粮食财务电讯月报的统计范围。
  
  三、要确保粮食财务电讯月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大对报表的审核力度,不得漏报、错报和误报。财务分析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分析原因,找出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财务电讯月报的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至10日,遇节假日顺延,月(季)财务分析于月(季)末10至15日内报送。我们将对各地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的报送情况开展评比,以促进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五、本通知自2002年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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