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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宁夏、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下属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三峡证发[2001]12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分支机构所在地 金额(万元) 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上海 610 上海安龙路营业部上海 200 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天津 30 天津勤俭道营业部天津 30 天津红星路营业部天津 20 北京小黄庄路营业部北京 10 银川解放东街营业部宁夏 80 银川新城区营业部宁夏 30 岳阳南湖大道营业部湖南 50 合计 1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