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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1-21
【实施时间】 200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宁夏、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下属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三峡证发[2001]12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分支机构所在地 金额(万元)
  
  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上海 610
  
  上海安龙路营业部上海 200
  
  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天津 30
  
  天津勤俭道营业部天津 30
  
  天津红星路营业部天津 20
  
  北京小黄庄路营业部北京 10
  
  银川解放东街营业部宁夏 80
  
  银川新城区营业部宁夏 30
  
  岳阳南湖大道营业部湖南 50
  
   合计 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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