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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 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见附件),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暂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未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与固体废物有关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2001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含),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凭2002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进口废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国家环保总局 外贸易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1月18日 附件: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 │商品编码│ 货物名称 │备注│ ├───────┼─────────────────────┼──┤ │0506.9010│骨废料││ ├───────┼─────────────────────┼──┤ │4401.3000│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 ││块、片或类似形状││ ├───────┼─────────────────────┼──┤ │4501.9000│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 │4707.1000│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 ││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 │4707.2000│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 ││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 │4707.3000│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 ││,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 │4707.9000│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 │5202.1000│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 │5202.9900│其他废棉││ ├───────┼─────────────────────┼──┤ │5505.1000│合成纤维废料││ ├───────┼─────────────────────┼──┤ │5505.2000│人造纤维废料││ ├───────┼─────────────────────┼──┤ │7204.1000│铸铁废碎料││ ├───────┼─────────────────────┼──┤ │7204.2900│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 │7204.3000│镀锡钢铁皮碎料││ ├───────┼─────────────────────┼──┤ │7204.4100│车、刨、铣、磨、锯、挫、剪、冲加工过程中产││ ││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 │7204.4900.90 │其他钢铁废碎料││ ├───────┼─────────────────────┼──┤ │7204.5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 ││车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