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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抓紧研究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将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转为规范的考试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实行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3、对于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个月内,将受处罚的责任单位和有执业资格的责任人员,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及相应的地方网络上公布,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有关数据库。 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狠抓工程勘察等薄弱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价方法。今后,对于垮塌的包括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须审查有关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2、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切实加大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工程勘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通病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3、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现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整顿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重点解决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等问题。对于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 5、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努力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罚,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1、研究建立科学、严格的施工监理旁站制度。所有监理企业都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对于监理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按照新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和年检工作,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六、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 1、认真贯彻落实即将颁布的《关于健全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的作用。要以有形建筑市场为依托,抓紧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争取在2002年10月1日前运行。 2、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监管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七、建立并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 1、抓紧研究制订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方案,争取尽快建立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的履行。 2、凡具备条件的地方,都应当积极开展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综合或单项试点。当前,工程担保应重点建立并推行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工程保险应重点建立并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的职业责任险。 八、努力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 1、依法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关键。 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履行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坚持实行专家评审和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等制度。对于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要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