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1-16
【实施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6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