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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全面完成计划规定的项目的各项内容; (二)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三)根据需要编写完成国防科技报告。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的成果管理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完成技术基础科研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经费是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科研资金,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技术基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技术基础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拨款,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预决算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技术基础科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按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国防科工委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该单位科研项目承担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