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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6
【实施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八、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权限。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是整个听证活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价格听证主持人应当了解听证知识,熟悉听证程序,掌握听证项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选定合格的人员担当听证主持人。
  
  九、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性质和内容。根据听证程序的规定,初审意见是在听证会举行之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后做出的程序性意见。其主要内容是认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是否在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内,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是否属于听证项目,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是否达到听证会要求。要防止听证会代表和公众产生初审意见是调定价初步方案的误解。
  
  十、保证听证会代表的平等地位。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对各方面代表要平等对待,要让各方面代表充分表达意见,特别是对于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应当尊重,不得有歧视言行。一般情况下,对代表发言时间不应限制,如果要有所限制,则应当一视同仁。同时,专家学者的身份和观点应当明确,不能只有代表一种意见的专家。在辩论时,主持人应适当引导和协调,促使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表达。
  
  十一、各项听证材料应当及时送达听证会代表。按《听证办法》第19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所有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要严格防止只将部分材料按时送达,部分材料延期送达,甚至把关键材料拖到听证会上才交给代表的情况发生。
  
  十二、准确把握听证内容。《价格法》规定,听证主要是论证申请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听证会要围绕这“两性”进行听证。不要把听证的注意力过分地集中在听证会难以解决的具体调价幅度和具体定价上。
  
  十三、及时制作听证纪要。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根据部分地方举行听证会的经验,可以先在现场由书记员制做听证会笔录,每位代表在听证会结束时立即在本人发言的笔录上签字,会后根据笔录制作听证纪要。
  
  十四、及时向社会反馈听证结果。为保障广大公民参与价格决策的民主权益,为开好听证会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根据政务公开、民主决策的要求,最终调定价决定以及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反馈给听证会代表,依法应该公布的调定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十五、加强对听证过程的系统监督。听证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会代表和社会公众对听证会提出意见或发生争议,可以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受理并解决,也可以在价格主管部门内部设立和明确监督组织,履行对听证过程的全面监督。
  
  十六、保障听证费用,正确处理好听证会运作成本与效益的关系。由于听证费用的来源影响听证会的公正性。听证费用应由同级政府批准的财政经费负担,不应由申请人承担。价格决策听证是我国行政决策实行听证的先例,各地可就听证费用问题向当地政府及财政和法制部门反映,取得政府支持。各地应注意节约听证支出和经费,降低行政成本,尽量减少电视直播等费用过高的听证形式。
  
  十七、正确把握对听证会的舆论宣传。听证制度是新生事物,制度本身需要在实践中完善,申请人、主持人、听证代表都有一个熟悉和积累经验的过程。在对听证会的宣传中,要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组织听证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制定宣传方案,依靠新闻主管部门,搞好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要针对某些片面认识,全面宣传听证会的性质、作用和法律依据,引导公众理性、客观地看待听证会。
  
  十八、开好重要时期、重点价格和收费的听证会。重要时期如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以及其他敏感时期,要避免集中调价,同时,避免在新闻媒体集中报道听证会的相关调定价情况,保证民心安定和社会稳定。对重点价格和收费的听证会要认真准备,做好会前、会上、会后的各项工作。
  
  十九、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各地要大胆实践,积极稳妥地做好价格听证工作。对与听证会有关的具体矛盾、问题及时发现,妥善解决。国家计委将继续加强对听证工作的指导。请各地将开展价格听证的情况及典型案例及时反馈给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各地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本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听证工作的指导。
  
  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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