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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已经批复并列人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因需求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项目调整申请表,并由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并视考核和评估结果,确定后期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有关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验收书。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的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科研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达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工作目标; (三)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第十九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国防基础科研经费是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科研资金,国防科工委负责对国防基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国防基础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拨款,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预决算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因失职等原因造成计划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国防科工委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该单位科研项目承担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