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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 第十八条 国家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国营贸易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进口经营,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也不得歧视非国营贸易企业。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有关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认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关税配额,由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其中: (一)尿素每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 (二)磷酸二铵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三)复合肥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进口关税配额仅限于申请单位自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不得转让或者倒卖。对违反规定的,国家经贸委负责收回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进口关税配额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配额证明持有者未能在配额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进口,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将配额证明退还原发证机构的,国家经贸委将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化肥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没有数量限制,无须许可,海关凭进口合同按配额外税率征税验放。 第二十五条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关税配额化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配额内税率或者配额外优惠税率征税。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关税配额化肥,按配额外普通税率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也可以按配额内税率或者配额外优惠税率征税。 第二十六条 化肥关税配额的进口经营、购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二、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三、《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略) 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专用章”印模。(略) 附件一: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类别税率(%) 配额内税率 31021000.10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硫酸铵; 4 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31052000.1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 4 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3000.10磷酸氢二铵 4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出口许可证件服务中心 2、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4、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9、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12、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15、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6、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7、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18、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9、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21、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2、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3、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5、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26、海南省经济贸易厅 27、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8、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9、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30、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1、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2、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3、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4、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5、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6、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贸易委员会 39、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司 40、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际合作司 41、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42、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 43、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44、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司 4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