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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200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筹建金元证券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证券公司。
  
  二、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三、同意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以其经评估确认的证券类净资产出资,其余股东以现金出资。
  
  四、同意以下单位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0932万元
  
  (二)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
  
  3553万元
  
  (三)海南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00万元
  
  (四)海南省国信实业发展公司
  
  5515万元
  
  (五)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0000万元
  
  五、鉴于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已被法院冻结,因此,上述证券营业部并入新证券公司前,应办理解冻手续。
  
  六、用于归还被挪用的海南省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专项资金必须于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申请材料上报前,最迟不晚于2002年3月底,存入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指定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资金使用由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七、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开业后即行托管海南省证券公司所属8家证券营业部,海南省证券公司在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归位并解除查封后,择机并入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八、同意海南省证券交易中心、富岛资产管理公司和三亚联合证券交易部各改组为一家证券营业部,由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后并入。
  
  九、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上述事项及有关材料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筹建工作完成后,请将开业申请、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等报送我会复查。
  
  十一、筹建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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