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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市字[2002]第5号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2002-01-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6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工商[2001]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陈化粮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1]168号)规定,对倒卖陈化粮的行为,可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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