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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部函[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申请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函》(国土资函[2002]3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在鉴定工作中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珠宝首饰营业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七、负责珠宝首饰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珠宝首饰行业技能人才资料库。
  
  九、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十、组织推动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一、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2.首批珠宝首饰行业职业(工种)目录
  
  附件1
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珠宝首饰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珠宝首饰行业的从业人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及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职业资格等级鉴定。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珠宝首饰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并委托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设在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派遣督导员,负责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职业独立核算证书的权威性,根据珠宝首饰行业职业特点,考核鉴定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证书的组织原则实施。各职业(工种)的鉴定内容依据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答形式,技能鉴定采取实际操作考核方式。
  
  第五条 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在鉴定工作中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珠宝首饰营业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七)负责珠宝首饰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珠宝首饰行业技能人才资料库。
  
  (九)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十)组织推动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一)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珠宝首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职业)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宝石标本、首饰标本及加工设备。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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