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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1-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6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中央各试点部门:

  
  严格控制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推进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为做好中央试点部门的银行账户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9号)要求,对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开户条件开设的账户,要一律取消;对符合开户条件的账户要经过规定的批准程序后才能保留。
  
  二、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试点部门对已实行集中支付的原财政领拨款银行账户,应采取“只出不进”的办法,尚未用完的财政拨款和转拨性资金,应按预算进度及时使用完毕,并办理清户手续。个别未用完的结余资金,包括历年滚存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项目经费结余和基建投资包干结余等,应转入单位经过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并办理原账户的撤户手续。转入经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中的各种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于2002年底前使用完毕,并同时办理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清户手续。
  
  三、对试点部门未实行集中支付的财政领拨款银行账户,应根据监发[2001]9号文件等规定,按资金性质分别合并为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试点部门原来按规定设立的“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外汇账户等在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前均可以保留,但只能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开设,不能多头开户。
  
  四、中央各试点部门对原在我部预留印鉴,且不再发生有领拨款关系的账户,应按规定向我部申请办理撤销其预留账户印鉴的手续。
  
  各试点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积极、认真地做好这次账户清理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撤并账户;严格执行单位银行账户报批登记制度,试点部门开立或撤并银行账户,均应提出申请并上报财政部批准。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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