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人办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09
【实施时间】 2002-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计算机软件、审计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部、住处产业部、审计署有关部门:
  
  根据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计算机软件、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分别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部、住处产业部、审计署协商,现将2001年度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计算机软件、审计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3个科目均为60分,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一)2个科目均为55分,药学专业知识(二)为54分,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53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3个科目均为60分(以上3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科目为72分(试卷满分为120分),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78分(试卷140分)。
  
  (三)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1、资格考试
  
  初级程序员:上、下午考试科目均为36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60分)。
  
  程序员:上、下午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高级程序员:上、下午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2、水平考试
  
  初级程序员:上、下午考试科目均为36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60分)。
  
  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45分,下午考试科目为47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高级程序员:上午考试科目为45分,下午考试科目为47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系统分析员:上午考试科目和下午的两个考试科目均为45分(上、下午三个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网络程序员:总分为90分,其中,上、下午考试科目均不低于40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网络设计师:总分为90分,其中,上、下午考试科目均不低于40分(上、下午科目试卷满分均为75分)。
  
  (四)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初级资格:综合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审计师资格:综合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鉴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阅卷方式,因此,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应将考试数据统一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同时向各地发送考生成绩软盘。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复核。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复核结果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的复核结果与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月底前将各类考试附表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此表数据将作为颁发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认真地做好公布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试人员成绩。
  
  附表:1.200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2.2001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3.2001年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附表1:
200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
  
  │││调整前│调整后││
  
  │报考│报考├────┬────┼────┬────┤ 历年合格人数 │
  
  │科目│人数│合格│合格│合格│合格││
  
  │││人数│率% │人数│率% ││
  
  ├────┼────┼────┼────┼────┼────┼───────┤
  
  │四科│││││││
  
  ├────┼────┼────┼────┼────┼────┼───────┤
  
  │二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