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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文字号】 科发计字[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8
【实施时间】 2002-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的通知

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经2002年1月4日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院2001年2月20日印发的《关于成立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科发计字(2001)46号)中附件《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
  
  (2001年2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8号修订)

  
  第一章 组成与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全院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研究、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全面实现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各项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原中国科学院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和组成人选作适当的调整,成立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原中国科学院规划领导小组同时撤销。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设副组长2名,由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院长、分管业务工作的副院长3人、院秘书长、协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等6人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部署全院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审议全院阶段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确定全院年度资金分配原则和投入重点,审议全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全院年度财务决算;
  
  (四)确定全院年度基本建设工作原则和投资重点,审议全院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五)定期听取全院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进展和投资情况汇报;
  
  (六)代表我院具体行使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我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和运营方针,承担统一管理院所两级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七)代表我院对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
  
  (八)确定我院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阶段性投资方向,审议批准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和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与年度使用计划,定期听取全院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行情况汇报;
  
  (九)确定其他涉及全院发展规划与实物资源配置重大事宜的处理原则,审议批准相应的方案或计划。
  
  涉及全院资源配置与资产变更的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审议后,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组会议研究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因公外出时可委托1位副组长主持。
  
  第五条 领导小组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般在当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综合计划局关于当年度全院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审议综合计划局关于上年度全院财务决算的报告;
  
  (三)审议基本建设局关于上年度全院基本建设项目进展和投资情况报告;
  
  (四)审议综合计划局关于全院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上年度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监督、评价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效益,并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年度利税完成情况;
  
  (七)审议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核资产经营公司本年度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收缴和使用计划;
  
  (九)审议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的变更方案。
  
  上述会议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领导小组将对所审议的内容做出相应决定。
  
  第六条 领导小组年度第二次全体会议一般在当年第三季度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综合计划局关于下年度全院财务预算(含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的报告;
  
  (二)审议基本建设局关于下年度全院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的报告;
  
  (三)审议资产经营公司年中经营情况报告。
  
  上述会议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领导小组将对所审议的内容做出相应决定。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组长可决定在年度会议之间增加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次数,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计划局,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计划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会务工作由综合计划局承办。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院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经院党组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的修改需经院党组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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