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7
【实施时间】 2002-01-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6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二)可行性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业务发展规划、基金管理计划及其可行性。
  
  (三)发起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
  
  (2)其他发起人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4、自律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各发起人自律备案时间、自律承诺内容、备案期间遵守自律承诺情况等。
  
  5、发起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说明
  
  发起人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投资历年回收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
  
  6、发起人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发起人及其出资人与关联企业的产权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重点说明与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或境内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四)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各发起人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发起人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五)筹备组成员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与学位证明复印件、最近3年遵规守法情况、以及2名以上金融、证券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对筹备组成员的推荐信,还应提交至少2名筹备组成员过去3年内所从事证券投资管理的相关材料。
  
  (六)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先期准备工作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及效果,引进海外人才与人员培训等。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九)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内部合规控制、纪律程序、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的制度以及员工行为规范等。
  
  (十)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等出具的法律意见。
  
  (十一)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附件二: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筹建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名称预核、办公场所及信息系统等有关筹建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现场检查意见
  
  主要包括: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有关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名称预核、办公场所及技术设施等的现场检查意见。
  
  (三)拟任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1、拟任独立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的从业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与学位证明复印件、以及2名以上金融、证券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对上述人员的推荐信。2、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证明。3、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关于选举董事、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的决议,或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董事会关于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的决议。
  
  (四)拟任独立董事或基金经理的承诺书
  
  拟任独立董事按照《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其资格、独立履行职责等作出承诺。
  
  拟任基金经理比照《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对其履行职责、规范投资交易行为等作出承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