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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令第9号
【颁布时间】 2002-01-05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216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附件“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49号》(发布日期:2004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20日)废止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7月11日经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 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二年一月五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始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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