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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文市发[2001]34号
【颁布时间】 2001-09-07
【实施时间】 2001-09-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6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音像市场整顿规范方案》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一)宣传动员阶段。结合9月全国开展的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一是要使各级音像市场管理部门熟悉整顿规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重点,以便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重点问题;二是要掌握和了解音像管理的法律法规,以便对违法违规活动实施准确、快速、严厉的打击;三是要使各级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挥主管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定要把整顿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音像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音像制品,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出版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阶段工作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
  
  (二)整治行动阶段。一是按期完成对集中经营场所的关闭工作,坚决打击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非法音像制品以及参与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二是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派驻工作组,督促解决久拖不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这一阶段工作要在12月底之前完成。
  
  (三)检查评估阶段。一是要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整顿规范工作的效果;二是要总结整顿规范工作的经验与问题;三是对重点和突出问题没有解决的地区,通过在当地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限定整顿目标和完成整顿工作的期限;四是对行动消极迟缓,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六、工作要求
  
  这次音像市场整顿规范工作要重实际,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整顿规范音像市场专项行动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音像)、公安、工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指导和协调联合执法工作。文化(音像)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对关闭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业户,由文化(音像)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文化(音像)、公安、工商、新闻出版部门监督场所清理。
  
  对从事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分别由文化(音像)行政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兜售音像制品的游动商贩和无证照经营音像制品的,文化(音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齐抓共管。
  
  (三)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和上下级机关间的信息沟通。对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工作进展情况,要深入研究,及时通报,对重大法律、政策性问题和重大案件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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