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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9
【实施时间】 1987-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接上页]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优先招聘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劳动力市场和服务体系,促进劳动就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救助,建立和完善应急预防和救助制度。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障制度,实行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牧区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地区性补助办法和安置办法。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管理本州的财政。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青海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资金支持;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因财税政策调整和行政区划变更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自治州财政减收或增支时给予的财政转移支付;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州共享收入的返还和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对所属市、县和行政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上级国家机关规定,根据上年度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5%设置少数民族地区机动金,用于预算年度内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形成的新增支出;根据当年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上级国家机关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重点扶持民族教育,利用远程教育和信息技术教育的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巩固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级中学教育;城镇人口逐步普及普通高级中学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和集中办学、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学校布局,适当集中,扩大规模,大力提高教育质量。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小学应当坚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学,推广普通话,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外语课。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费和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征收的城市教育附加费,集中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倡导和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指导和帮助市、县、行政区办好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中、小学,完善教育设施,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民族中、小学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通过奖学金、免费入学等措施,帮助贫困家庭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民族中、小学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地方财力不足的,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财政转移支付。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聘用制度,大力培养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多渠道搞好教师的进修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尊重知识、尊重教师的社会风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发挥科技机构的作用,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技研究,开拓技术市场,普及科技知识,积极引进、推广、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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