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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医发[2001]249号
【颁布时间】 2001-09-03
【实施时间】 2001-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公安厅局,台办、港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系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学专业符合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二)取得规定学历后,在内地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练(以下称“实习”)满一年。
  
  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的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可以向提供其学历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并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收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书。
  
  获准实习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指定机构内不间断完成一年期限的实习。
  
  五、可接受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实习的内地机构,必须是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六、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实习期间,按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七、获准实习的台湾居民应当持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来往祖国大陆的有效证件,到实习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期限的多次出入境签注及暂住加注手续。
  
  获准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直接持来往内地的有效证件人出境。
  
  八、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实习机构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九、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方可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授予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十、已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而未能通过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如果再次申请参加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须重新进行实习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申请实习。
  
  十一、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并在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接受专业训练,时间满一年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十二、从2002年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开始起,接受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
  
  
卫生部
  
   中医药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办
  
   国务院港澳办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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