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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9
【实施时间】 2005-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接上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水库、农田灌溉、人畜饮水、河道治理等重要工程建设,完善水利设施,保障城乡人民生活用水和工农牧业生产用水。搞好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四十七、第三十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商贸流通业,依照城镇规划,加强市场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和专业化市场,搞活贸易流通,促进经济繁荣。”
  
  四十八、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五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扩大对外开放,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对外贸易,鼓励企业产品出口。”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旅游设施建设,合理开发民族风情、名胜古迹、自然景观等旅游资源,积极吸引国内外旅游者和投资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五十、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七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城市为重点、建制镇为基础,培育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完善市政设施,增强服务功能,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风格的城镇,提高城镇化水平。”
  
  五十一、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八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优先招聘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劳动力市场和服务体系,促进劳动就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救助,建立和完善应急预防和救助制度。”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障制度,实行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牧区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十五、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五十二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地区性补助办法和安置办法。”
  
  五十六、第五章标题修改为:“财政金融”。
  
  五十七、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五十三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管理本州的财政。”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青海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资金支持;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因财税政策调整和行政区划变更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自治州财政减收或增支时给予的财政转移支付;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州共享收入的返还和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对所属市、县和行政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五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上级国家机关规定,根据上年度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5%设置少数民族地区机动金,用于预算年度内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形成的新增支出;根据当年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支出。”
  
  六十、删去第三十六条。
  
  六十一、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五十六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上级国家机关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六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六十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六十四、第六章标题修改为:“社会事业”。
  
  六十五、第四十条调整为第五十八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六十六、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合并后调整为第五十九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重点扶持民族教育,利用远程教育和信息技术教育的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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