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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 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或者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本人要求在本村参加选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讨论,同意的,予以登记;不同意的,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村民。 村民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申诉。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至15户推选1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20至60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 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 第五章 选举方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节 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在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